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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别“踩坑”!专家提醒十种行为或被认定为非法采矿

2023-06-17 16:08:15 来源:第一财经

土石方中往往夹杂矿石,但如果出售这些矿石,或被认定为非法采矿;拍卖竞得采砂许可,或因数据不清,被起诉越层越界非法采矿……


(资料图)

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中国工程院非法采矿研究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等今天(6月17日)下午联合召开的有关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上,有关专家表示,受利益驱使,近年来我国非法采矿案件频发,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一些不构成非法采矿或虽构成非法采矿但达不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也应引起重视。

开采者要避免“踩坑”

专家称,在司法实践中,十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非法采矿。开采者要避免“踩坑”。

行为一,将按备案勘查方案进行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四川一家公司将工程矿销售,结果被以非法采矿立案侦查,至今无法转采。

行为二,将按备案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一家矿业企业的采矿权开采深度在山腰之间,根据备案登记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展采前准备工程,结果被立案侦查,历时三年获得无罪判决,但企业因此停产至今。

行为三,将按备案设计要求施工的各种建设工程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如修路、建房、建厂、挖基坑、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生态修复、固废利用、煤矿灭火工程等,都会产生矿石,因此被立案侦查的案例较多。永安东方矿业公益修路将弯道取直产生的石英岩综合利用,被判有罪,全部材料被查封,企业停产三年。

行为四,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超出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赤峰一家萤石矿在开采过程中将伴生的铅锌矿选出后销售,因此被认定为非法采矿,企业倒闭,但因铅锌矿未达工业品位,各方仍存争议。

近年来我国非法采矿案件频发,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摄影/章轲

行为五,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安徽一石灰岩矿在资源整合期间,经行政机关许可在矿区内技改产生围岩予以销售,被立案侦查,资源整合中断,负责人被羁押。

行为六,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

行为七,将行政机关许可开采但未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河南一家招商引资企业,政府要求其开采并成为纳税大户,但被立案侦查,虽最终宣告无罪,但企业因此破产。

行为八,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超层越界被认定为非法采矿。九江瑞昌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内可采储量为零,与拟许可的区域不一致,历史上一直按实际开采区域进行管理,后发现与证载矿区范围不符,几千万设备被拆除,拟注销采矿权,企业直接损失过亿元并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行为九,行政许可不明确或历史原因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被认定为非法采矿。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获得采砂许可,合同中未约定开采深度,但采砂结束后以非法采矿罪被起诉。

行为十,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超出采矿范围被认定为非法采矿。安徽霍邱一土石方清运工程,行政机关组织四方实时监管,后被监管人因非法采矿被判刑。如果行政机关及时制止非法开采行为,则不会由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固废

在研讨会上,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咨询项目《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政策研究》矿法修改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和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称,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

“上述前三种行为都进行了行政备案登记,施工过程中虽然会产生矿石,但属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矿。”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孟磊表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是国家鼓励的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采矿行为。”他说。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系主任吕凌燕分析说,上述第四种行为是指在开采境界内开采时出现变化,发现盲矿体或发现可利用的其他矿种,此属综合利用范畴,不属非法采矿行为;第五种行为虽然在换证或延续期间采矿,但在许可的矿区范围内,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第六种行为虽然超生产规模,但未超出许可的采矿期限和矿区范围,显然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表示,第七种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取得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亦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第八种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纠偏,不能由采矿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曹旭升分析说,第九种行为因约定不明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种行为属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了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涉嫌犯罪行为,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图为某地露天矿。摄影/章轲

今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介绍,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杂质成分复杂,以往均属于工程排弃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废弃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可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有利用的动力,从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应予鼓励。

这位负责人表示,结合地方管理实践,一方面应允许企业自用,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减少了占地破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应由政府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既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逐利扩大采挖,也可以通过政府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大砂石供应来源。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马海军曾提交了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提案。马海军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所涉及的非法采矿行为作出立法解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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